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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一)》--證券期貨犯罪內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證券期貨犯罪內容

    • 分類:投資者教育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06-30
    • 訪問量:0

    【概要描述】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本次修正案大幅度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作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對于進一步提高證券違法犯罪成本,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平穩推進注冊制高峰,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更好保障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刑法修正案(十一)》--證券期貨犯罪內容

    【概要描述】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本次修正案大幅度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作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對于進一步提高證券違法犯罪成本,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平穩推進注冊制高峰,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更好保障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 分類:投資者教育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06-30
    • 訪問量:0
    詳情

    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本次修正案大幅度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作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對于進一步提高證券違法犯罪成本,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平穩推進注冊制高峰,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更好保障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1.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舊規

    新規

    第一百六十條【期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條【期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修改要點:

    1)大幅提高刑罰力度:

    舊規

    新規

    刑期上限為5年有期徒刑;

    非法集資個人罰金為資金1%-5%;

    非法集資單位罰金為資金1%-5%。

     

    刑期上限為15年有期徒刑;

    非法集資個人并處罰金,取消5%上限;

    非法集資單位罰金為資金的20%-1倍。

     

    2)擴大了證券發行文件的列舉范圍,將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之外的其他股票、債券發行文件中的虛假信息披露納入刑法規制范圍。

    3)將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欺詐發行股票罪規制,為將來打擊欺詐發行存托憑證和其他證券提供法律依據,與新《證券法》相銜接。

    4)強化“關鍵少數”刑事追責?;诳毓晒蓶|、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犯罪行為中的重要作用,著重強化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欺詐發行犯罪行為的特別刑事責任追究。

     

    2、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舊規

    新規

    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前款罪的控股腔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修改要點:

    1)大幅提高刑罰力度:

    舊規

    新規

    刑法上限為3年有期徒刑;

    罰金數額為2萬元-20萬元。

     

    刑法上限為10年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2)強化“關鍵少數”刑事追責?;诳毓晒蓶|、實際控制人在信息披露違規行為中的重要作用,著重強化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違規信息披露犯罪行為的特別刑事責任追究。

     

    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舊規

    新規

    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外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外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修改要點:

    借鑒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4.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舊規

    新規

    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持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修改要點:

    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繼新《證券法》后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重大立法活動,與新《證券法》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懲處力度的精神相承接,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與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改革相適應,在推進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制改革的背景下,體現了國家“零容忍”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堅定決心,通過刑事責任切實提高證券期貨違法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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